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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型检察机关建设的最佳切入点:知识管理           ★★★ 【字体:
学习型检察机关建设的最佳切入点:知识管理

作者:佚名     人气:29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学习型组织”最初的概念源自于系统动力学创始人佛睿斯特在1965年提出的对未来企业组织形态的一种构想,佛睿斯特的学生圣吉在其研究基础上又进一步融入了更多整体动态搭配的细节性技术,并将一些新的创造性管理技术结合起来,初步确立了“五项修炼”的概念。经过近10年时间里对数千家企业进行的研究与辅导试验,圣吉积累了不少成功的案例和经验。在20世纪90年代初,圣吉将他们的成果写成《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一书,介绍如何创造"学习型组织"的五项修炼,使五项修炼的概念开始被人们广泛接受。在94年圣吉根据继续试验的结果,出版了由大量实际案例和实验资料所组成的学习型组织实践指导篇:《第五项修炼II:野外工作记录》;随着学习型组织在全球的迅速推广,圣吉又在99年针对推广组织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出版了《变革之舞:学习型组织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再次突出了学习型组织最本质的特点就是组织学习。与此同时,日本学者野中郁次郎等人从组织形态的另一个研究方向提出了"创造知识的公司"的理论,从而将学习型组织与知识管理整合到了一起,第二代知识管理理论也作为组织学习的一种执行策略而出现。可以说组织学习与知识管理实际上是两个殊途同归的方法:组织学习是一种知识创造的过程,是知识管理的一个实践方法;而知识管理的最终目标,则是要建立一个学习型组织。

虽然学习型组织理论经过了30多年的研究和发展,但真正行之有效的具体实现方法至今仍没有确定。在中国,特别是在党政机关内,由于存在着诸如僵化呆板的行政管理制度、重集体目标而轻个人意愿的传统观念、人与人之间难以沟通的人文环境以及“官本位”残留思想等多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很多所谓建立学习型组织的计划还只是停留在理论探讨和机械化模仿的阶段,难以找到有效的实施切入点和推广方式,无法真正体现学习型组织的建设实效,离实现“系统思考”的目标更是相距甚远。

综合来讲,“学习型组织”应包括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所有的成员都能自觉地不断掌握自己还没有掌握的新知识;二是每个人掌握的知识都能拿出来,在组织之中、团队之中进行共享、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新的知识。这其中第二点实际上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大家都能共享交流知识,才能使整个组织的知识快速增长。学习型组织的关键之点在于组织的学习力,而学习力的直接体现就是组织及个人对知识的吸收、应用及创造能力。学习型组织形态的形成条件,就是以知识与学习为基础的。利用知识管理体系,可以实现对知识的“吸收-应用-创造-传播”的循环过程,使组织的学习力像滚雪球般不断发展。由此可见,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中检察机关要改变旧的体制形态而转化成为学习型的组织形态,知识管理体系的实施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针对检察机关自身特点和现实社会环境,构建学习型检察机关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应该定位在知识管理上,通过知识管理的实施和推广,为学习型检察机关的建设打开一条通路。

一、知识管理的定义及其与检察机关组织学习的关系

相较于已有非常漫长历史的知识学,知识管理(KM:Knowledge Management)是一个相当新的学科,仅有十来年的历史,然而其理论根源却可溯及哲学、心理学、企业管理、人工智能、软件工程、人力资源管理与组织行为等众多学科,各个理论流派从各自的研究角度对知识管理的定义也有不同描述。美国生产力质量中心对知识管理的定义是“以增强竞争力为目标的识别、获取、利用知识的战略和过程。”;英国爱丁堡大学人工智能所的定义是“一项识别、分析可能的和必须的知识并制定计划和行动来开发知识资产以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KPMG(毕马威)咨询公司认为“知识管理是有系统、有组织地运用组织内部知识,以提高绩效的办法”;国内学术界则有学者将知识管理定义为“一种致力于将组织的知识资源转化为更大生产力、竞争力和创新价值的信息管理理论和方法。”。

从现实情况来看,将知识管理作为构建学习型检察机关的实施切入点,对于检察机关学习型组织建设的实际意义有以下几点:

1、可以有效地减少或避免在建设学习型组织的起步阶段受到太多旧体制、旧思想模式的困扰和阻挠,减少起步阶段的实施难度。

2、有利于逐步克服传统机关制度的组织惰性,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制度,培养对知识自觉学习与共享的氛围,并以此为基础构成良性循环,不断改善组织的人文环境。

3、增加检察机关整体知识的存量与价值。

4、促进检察机关内部的知识流通,提升成员获取及应用知识的效率。

5、促进转化、应用知识以提升检察业务工作的绩效以及组织整体的竞争力。

6、指导检察机关知识创新的方向。

7. 提升组织与个人的学习能力;有效发挥检察干警的知识应用能力与开发潜能。

8. 有利于形成检察机关知识创新的文化与价值观,最终达到顺利突破旧体制模式、建立新组织形态的目的。

二、检察机关知识管理的系统构成

知识管理涉及的知识依其性质可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与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两大类。隐性知识系指难以透过语言及文字等外在形式表达的知识,此类知识高度个人化且难以传授于人。如侦查人员对侦查线索的主观判断、问话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分析与突破、主诉官对庭审进程的把握等等这些由个人所拥有但难以言传的技术、技巧及思考模式等均属隐性知识。而显性知识则相反,系指可透过语言或文字等外在形式明确表达的知识,也就是可以分类编码的客观知识,如刑诉法法规条文。知识管理所要做的就是对上述两种知识的转化与运用,促使人们的内隐知识外显化,提高在组织中有效地运用和产生新知识的效能。

从系统结构上来看,检察机关知识管理的系统构成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知识库。包括归类文档库、法律法规库、通用知识资源、办案及管理决策支持信息、业务及管理制度规范、办案及管理的经验智慧总结、犯罪嫌疑人资料库等。

2、专家系统。用于提供寻求问题解答和知识共享的渠道、数据挖掘、知识发现等功能。

3、知识交流平台。主要包括网络信息门户、论坛、公告板、新闻发布、留言板、E-mail、电子会议、智能搜索引擎等。

4、个性化管理工具。用于个人学习内容定制、学习自我审定和个人知识贡献等个性化服务。

5、工作协同工具。主要包括群件、内部服务申请、工作流程、项目协作、反馈系统等。

针对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特点,一个完整的知识管理系统流程可以用下面的循环示意图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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