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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商事企业的改革与完善(1) | |||||
作者:佚名 人气:263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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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明晰是企业改革的首要目标 明晰产权资产各归其位 实践当中有这样几种模式,我在参加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查时看到,一个省整个的报表上写到一个百货公司改组为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由当地的商业局来行使,就是由政府来行使国有股的股权,这是第一种模式。第二种模式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来行使,叫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这个办法好不好,在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法时讨论的也比较多。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行使国有股权在某些地方是一个成功的经验。它不是国有资产管理局,也不是由主管的行政部门,而是专门搞一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讨论的过程中大家提出一个问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什么公司,它是不是公司法的公司?首先认定他不是公司法的公司,它不再有股东了,它只是代表国家来行使国家股的股权,它没有股东会,它不再有出资的股东,这样的话它又依什么来成立的呢?是不是还要有一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法来规定这种公司的地位?这种公司到底是政府部门管理性质的公司?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他自己没有以盈利为目的,只是行使国有股的股权,来派国有股的股东,股息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不流失,他的本质是管理,那管理能叫公司吗?假如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好,叫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也好,它拿收取国有股的股息也好,红利也好,那这些公司与成员是什么关系呢?公司收入多,职工工资就高,还是脱钩?如果说公司收入高,公司成员收入也高,则说国有资产的收益不是让这些公司成员拿走了吗?但这是全民收益的一种方式呀!如果脱钩,那国有资产经营好坏与我无关,积极性必受影响。第三种模式就是我们所说的控股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投资公司等。我们现在也试图建立一些投资公司,现在商业银行不允许向企业投资,拥有企业的股权。现在很多人都主张建立中国式的投资公司,需要一个持有国有股股权,代表国家来行使的公司。所以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模式可能好一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就是现在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是企业法上的公司。如山西的汾酒厂上市了,搞个汾酒集团来持它的股,汾酒集团公司恰恰是利益不大的一部分;湖北兴化是津门石化成立的,是最好的一部分,股票价格很高,但持有公司股权的津门公司仍然是国有公司。很多都是这个模式,拿最好的一部分去上市,由国有企业来持股,国有企业仍没改制。十五大的精神提出国有企业要全面改制,可上市公司的持股股东仍是国有企业。最近我第一次看到想把湖北兴化的持股公司也全面改组合并的消息,可以说是子公司吃掉母公司。这样改了以后,国有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持股单位就成为股份式的公司。这个方案拿出来后,北大的厉以宁教授,两届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董辅礽教授都参加作了一个论证,怎么把持有湖北兴化的津门石化变成股份式的公司合并,怎么把持有汾酒股份的集团公司变成股份公司,当时提出三种方案,一个是增资,配股,子公司将母公司财产吸收过来;第二个是搞购买方案,湖北兴化越来越大,最后买下他的母公司;第三是搞公司合并的方式。我讲这个问题的目的是想说明国有股的股权经过改制,即使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产权仍不太明晰,因为持有股权的仍是国有企业。目前国有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首先是产权明晰。 集体企业的产权比国有企业的产权更不明晰,我看集体企业改制最困难。集体企业改制的产权有这么几种情况,一个是原来产权明晰,但50年代手工业合作者的出资经过改组的,造成集体企业被当作类似国有企业产权受到侵犯,这种情况很多。北京的一个很小的一商局企业,合并时搞成一个大的公司,就将集体企业的股权随便合并过来,到现在这个官司还打着。我说集体企业就是集体企业,不能在改制中将集体企业的财产合并。那农村乡镇企业的产权到底属于谁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到底属于谁的,集体企业的很多财产归政府支配,归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来支配,集体财产变成了政府支配的财产。集体企业谁有权来支配呢?起草物权法最难的一点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由谁来行使所有权,实际上是空的,通常是政府部门来行使所有权,这当然存在着问题。以四通公司为例,四通从1988、1989年就提出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但一直在争论这个股权到底属于谁。最早拿出的方案是想把四通改成职工持股的。但这不是将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出资买一部分,而是将本来就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归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应把其财产无偿量化到劳动者个人,那四通量化到哪些个人呢?是只包括上班的个人还是也包括离职的个人呢?创始人有没有,还是上班三天的就有呢?集体企业量化给个人是很重要的,因为是无偿的,所以城市中一些高科技企业名为集体企业,但其产权中存在着问题。第三以所有制划分是很不科学的,不科学主要是指私营和集体。 我们律师每天都要接触到企业的设立和地位问题,以私营和个体来划分后果很严重,它后果的不同在那里呢?现在笼统的将私营企业都称作独立法人是不准确的,企业按现在条例是三种形式,独资、合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是法人,个体的现在不许叫企业,因为1986年民法通则说个体企业是个体经营户,但1986年的民法通则写的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经营户,这两户显然不一样。农村承包是承包土地而不是将人承包给你,所以农村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将土地承包给户,那工商经营、个体经营就是一个户吗?他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如果一家人都搞工商经营叫工商经营户,如果不是与家里人搞而是与朋友搞叫什么?他说还是叫个体工商户。叫户看雇工多少,雇工七个以下是个体工商户,雇工八个以上是私营企业。这对登记企业来说,是个最好的规避的方法,户是以个人来纳税,私营企业是以企业来纳税,所以如果个体户税赋低,就可以少雇两人,如果私营企业待遇好可以多雇两人。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个体户是劳动者经济,如果再有一次社会主义改造,则前一个是公私合营,后面的叫作合作化道路了,人从成份上看前者是资本家而后者是劳动者。 企业划分的标准要适应市场经济 现在这四种企业划分仍然存在,但已走到了历史的尽头。作为律师要有一定的敏锐性。我们对社会经济的主体要有一个前瞻性了解,新的是按什么来划分,按中共中央八届人大的立法规划,要立四个法,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股份合作企业法,我们把这四个叫新四法,那么我们要对这新四种企业有个了解,对于老四种企业向新四种企业的过渡要有全面的了解。所谓经营主体的改革就是将老四种企业改制成新四种企业,这新四种企业是以出资形式和出资者的责任来划分的,什么叫出资的形式呢?独资是一个自然人出资;合伙是少数几个人出资,公司是社会化出资,股份合作是劳动者出资,可见这不是以所有制来划分而是以出资的形态和出资者的责任来划分。一个自然人的独资是无限责任,合伙是连带无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股份合作也是有限责任,这样新四种企业的划分就走向科学化了,不管主体出资是谁,是国家、是个人、是外资,其出资责任,出资形式都是相应的,这样划分也符合国际的惯例,只不过西方国家没有股份合作只有合作社。 阿里巴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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