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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三种模式         ★★★ 【字体:
公司治理的三种模式

作者:佚名     人气:54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目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即制度创新阶段,这一阶段最重要的任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
  随着世界各国文化的交融和趋同,各种公司治理模式也在趋同,中国公司的治理模式也应该顺应时代和世界的潮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能够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治理模式。
  近年来,英、美等国开始对其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本文对世界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介绍,希望对我国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有所启示。
  不同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道路、社会文化传统和政治法律制度的不同,经过长期的公司发展历程和企业制度的演变,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也存在差异,由此构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这些模式可以分为英美模式、德日模式和以韩国为代表的家族控制型模式。
  英美公司治理模式
  一个典型的英美型公司以股权分散和总经理持股甚小为特征,其治理结构有如下特征:内部治理结构特征。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一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原则,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CEO)三个层次。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大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董事长一般由外部董事兼任,既是决策机构,又承担监督功能。首席执行官依附于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美、英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单设监事会,其监督功能由董事会下的内部审计委员会承担,内部审计委员会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同时,英美型的公司治理机制十分重视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健全与完善,高级经理人员较高的报酬水平在控制管理腐败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外部治理结构特征。以股票市场为主导的外部控制机制高度发达。由于美、英的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及其股票的高度流动性,与公司融资以股权资本为主和股权高度分散化相适应,公司治理表现为由外部控制来实现。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和控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1)“用脚投票”,即股东们若对公司经营不满意,股东就会卖掉自己手中的股票,使经理迫于压力改善经营;(2)恶意接管,即如果公司经理的工作成效仍然不大,公司股票价格就会继续下跌,这样就有可能发生局外人通过竞价购买该公司的大部分股票,从而达到收购该公司的目的。另外,机构投资者也在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机构投资者的总资产已由1950年的1070亿美元增加到1990年的58000亿美元,拥有美国全部大公司60%以上的股权。近年来,英国的机构投资者也表现出了类似的转型。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被称为银行控制主导型,其特征如下: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目前德、日两国的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涉足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所谓主银行是指在某企业的贷款中数额居首位的银行。虽然德日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商业银行且都呈现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特点,但两者还是存在一些差别。在日本的企业集团中,银行作为集团的核心,通常拥有企业较多的股份并且控制这些企业的外部融资主要渠道;德国公司则更依赖大股东的直接控制并且更多地依赖内部融资。
  日本银行的法人持股。日本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法人资本主义,法人持股是日本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据统计,从1949到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22.6%,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至72%。不仅如此,法人相互持股也非常普遍。据日本商事法务研究会1990年的一项调查,在日本的实业法人中存在相互持股关系的公司占92%,其中,相互持股率达到10%以上的公司占70.3%。

  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德日公司的股东监控机制是一种主动性的模式。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可以信赖的中介机构或股东中有行使股东权力的人或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当然,德国与日本具体的监控机制也有一些不同:德国的治理结构为特殊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即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其中监督董事会的地位高于管理董事会;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则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独立监察人所组成,以总经理为首的常务委员会成员既作为董事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又作为公司内部的行政领导人掌握执行权,即日本公司的管理不是强调个人决策而是注重集体决策和共同负责。日本公司的监控机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主银行的监控;二是由公司间相互持股而形成的约束。
  家族控制型模式
  韩国是家族控制型公司治理的典型代表,这种模式在东南亚较为盛行。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或不完全分离,公司与家族合一,公司的主要控制权在家族成员中配置。韩国公司治理的特征如下:
  企业主要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由家族成员控制。在韩国家族成员控制着公司的股权。一般来说,发起人和他的家族拥有韩国前10家财阀公司10%的股份,通过交叉持股又能控制30%~40%的股份。根据调查发现,在1996年,如果以持股10%作为分界线,14%的公司属公众持股公司,68%为家族控制;如果以30%为分界线,则76%的公司为公众持股公司,20%为家族控股。家族成员同时也控制着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权,这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司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控制;另一种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和由有亲缘、姻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
  企业决策家长化。由于受儒家伦理道德准则的影响,在韩国家族企业中,企业的决策被纳入家族内部序列。企业的重大决策如创办新企业、开拓新业务、人事任免、决定企业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家长(同时又是企业创办人)一人作出,家族中其他成员作出的决策也必须得到家长的同意。即使这些家长已经退居二线,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员作出的重大决策也必须征询家长的意见。在韩国,几乎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权威核心,这个核心就是家族的家长。如三星集团的李氏家族、现代集团的郑氏家族、LG集团的具氏家族等。
  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在韩国的家族企业中,经营者受到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对于家族第一代创业者而言,他们的经营行为往往是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更好地生活,以及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份产业。
  对于家族企业的第二代经营者来说,发扬光大父辈留下的事业、保值增值作为企业股东的家族成员资产的责任、维持家族成员亲情的需要是对他们经营行为进行激励约束的主要机制。因此,与非家族成员相比,家族企业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利己的个人主义倾向发生的可能性较低,用规范的制度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约束没有必要。但这种建立在家族利益和亲情基础上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家族经营者承受压力过大,为家族解体留下了隐患。
  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有重大作用。在韩国,政府积极引导和支持家族企业的发展,对家族企业的发展有重大作用。凡家族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否则则会进行限制。所以,韩国的家族企业都纷纷围绕政府的政策创办企业和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此获得银行的大量优惠贷款。实际上,除了筹资功能外,银行在韩国只是一个发贷工具。

  三种治理模式的比较
  三种模式各具特色反映着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文化传统。英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相当的经营自主权,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促进了公司的发展,同时依靠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发达的证券市场使股东监控机制得以实现。德日公司的核心股东即商业银行有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天然优势,所以监控成本低,对公司的治理有效,同时银行的投资是长期投资,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节约了交易费用,提高了效率。韩国的家族控制模式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使企业的稳定程度提高,由于家长独裁式指挥,决策迅速,避免了扯皮现象。
金融时报     王伦轩 孙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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