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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平衡\的公司治理 超越\股东和管理层\ | |||||
作者:佚名 人气:25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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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将会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的视野 尽管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好多年,公司治理也已经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的管理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但是空有形式的上市公司股权和治理安排、权力制衡和约束的规范、监控和处罚的措施,这一切都没有阻碍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没有阻碍内部人控制、侵害股东的权益,没有阻碍高管和董事会联合起来自己激励自己,没有阻碍高管(包括董事会)与员工的收入差距急剧地拉大,没有妨碍上市公司在重组、购并中对员工和债权人权利的损害……每一次重组、购并,都隐隐约约听得到资本攫取的裂缝被烫平后宽慰的喘息声;每一个ST、PT上市公司的背后,都有置公司治理的形式不顾而大肆为一己之利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阴影;每一项市场创新,诸如MBO、股票期权、国有股减持……都闻得到利益变异的血腥气味。 我们的企业制度改革、我们的公司治理目标,到底是让一部分人“侵害别人的利益”先富起来,还是在企业中倡导一种让“利益相关者”共同富裕的、符合公平公正的企业道德伦理?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OECD在2004年版的公司治理准则中的相关补充和注释,就可以很清楚地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上,OECD把它从笼统的“利益相关者”而明确为“员工”。这就完全否定了在公司治理中把员工关系置之度外的观念。 尽管对于这些要求中的要点,业内绝大多数人其实能够理解,但对于其中的背景意义,却是少有人关注的。 比如其中提到的员工持股计划和养老金投入等其他利润分享机制,在这种机制安排背后包含了深刻社会意义的背景。我们业界目前热衷的MBO仅仅是让管理层收购企业股权,从而让管理层(包括董事会)先富起来,而员工持股计划却不仅通过让员工获得一定比例的企业资本运作参与权而赋予其参与企业未来利润分配的权利,从而激励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和发展的积极性,而且作为员工福利补偿计划的一种,员工持股计划已在西方国家成为养老保障的一个重要补充。其他相关的利润分享机制还有退休金福利计划和企业年金计划等等。西方国家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些安排和机制实际上包含了比税收调节更有力的社会公正意义。 OECD在“董事会的责任”一节中将“董事会应该保证遵守适当的法律,并充分考虑到股东的利益”修改为“董事会应该具有很高的伦理标准,它应该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见《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第六节“董事会的责任”)。我们如果从中仔细体味一下前后的差别,就可以发现OECD的苦心:公平不仅仅应该体现在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授权监控和制约之间,更应该在对企业的全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处置和结构机制安排上体现出来。 从“权力游戏”演进到“平衡发展” 1999年出台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基于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4版则针对最近几年接连出现的一些骇人听闻的大公司丑闻事件。前后两个版本,从仅仅局限于调整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有关授权、监控和制约关系的权力游戏,到关注组成经济、企业发展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平衡协调。这是公司治理的一个“与时俱进”的转变。 在这个转变的背后,有着深刻的人文和社会伦理背景。 为什么这样说? 正如OECD秘书长Donald J. Johnston 在2004版的公司治理准则的前言中所说的,“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努力将有助于推广一种专业化的、符合道德伦理行为的价值文化,形成市场所依赖的健康机能(见《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前言)”。这就是OECD想要的。 199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CI: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其宗旨是协助公司建立、维持和改善公司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和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事务,从而实现社会责任和经济目标的统一。它不是公司质量认证标准,也不是一般的商业伦理标准,而是一项公司人权认证标准,其具体条款绝大部分源自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得到国际公认的《劳动者基本权利宣言》。 SA8000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其依据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一样,皆为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之国际标准。在中国,已经出现了有关SA8000标准引发的商业冲突报道。 OECD在2004版的公司治理准则中汲取相关的管理理念的发展和变化——从仅仅局限于调整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有关授权、监控和制约的权力游戏,到关注组成经济、企业发展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平衡协调——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形成的。 OECD秘书长Donald J. Johnston所谓的“符合道德伦理行为的价值文化”,其实是表达:公平不仅仅应该体现在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授权监控和制约之间,更应该在对企业的全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处置和结构机制安排上体现出来。在企业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应当透过形式上的治理结构安排和切实的运作行为,让所有人看得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之所在。这在准则最后一节“董事会的责任”第三条“董事会应具备高度的道德伦理准则,应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注释中阐述得十分明确: 董事会在塑造整个公司的道德伦理形象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他们不仅要身体力行,同时还要约束和监督关键经营人员和整个管理层。高度的道德伦理准则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它会在日常运作和长期合作中为公司赢得声誉和信赖。 这也就是所谓的“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的一种制约”。 其实,这还不应该是OECD想要的终点。 1997年,可持续性发展(Sustainability)研究的权威John Elkington出版了《拿叉子的野人:二十一世纪企业的三条底线》(Cannibals With Forks: The Triple Bottom Line of 21st Century Business)一书。书中提出了“三条底线”(The Triple Bottom Line)观点,就是要让企业在其对盈利能力——财务结算底线——的合理关注之外,同时也关心另外两项对公司生存的影响与日俱增的因素:环境质量和社会公正(environmental qu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这样的要求不只是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变量去衡量和反映公司的业绩。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它包括了一系列的价值观、问题和过程,企业必须分析所有这些方面的问题以尽可能减少其活动可能带来的害处,同时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这意味着公司必须要具备明确的目标,并考虑到股东、客户、雇员、商业合作伙伴、政府、当地社区以及公众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和责任承担者的需求。 由此可以推想,社会公正——这个需要企业、政府和全体社会来协调、安排、营造和推动的治理结构,将会逐渐引入我们社会的利益相关者共同的视野…… (作者:陆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执行经理) 来源:《中国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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