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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作者:郝云峰 人气:249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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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是本市某公司的职工,1988年参加工作。1995年,公司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王某签订了自1995年8月1日起至2000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0年6月,公司与王某协商,续签一年劳动合同,王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说,根据公司的规定只能续签一年。2001年6月公司与王某又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公司开始改制,并在王某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不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委确定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仲裁结果: 1.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2.仲裁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职工的请求,为什么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错?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10年以内的(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企业就应当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在本案中,王某1988年参加工作,2000年劳动合同届满时,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已满十年以上,在续订合同时,王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以内部规定为由只同意续订一年,这种做法违反了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劳动局1996年8月16日颁发的《关于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主动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工作,属于应当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变更的,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无疑是正确的,恰当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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