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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 | |||||
作者:杨帆 人气:237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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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和谭XX与广州市团委、广州XX报社、广东XX出版社劳动争议案 (前言)之所以说这个案件复杂,不是因为涉及人数众多、争议标的巨大,而是因为它有以下3个特点:一是前后共牵涉包括两家媒体在内的四个被告;二是出现劳动合同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重叠的情况;三是争议涉及非常专业的网关软件技术问题。综观本案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上比较曲折且富有戏剧性,由于律师对仲裁、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变化能够及时调整思路,正确指导当事人应变,使其合法权益在实体上得到了保障。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被某《娱乐周刊》辞退的两名软件工程师胡XX和谭XX,共同委托我作为代理人,要求提起劳动仲裁。律师通过向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局、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查询,发觉该《娱乐周刊》是广州XX报社下属不具主体资格的单位,不能单独作为被诉人,同时广州XX报社并没有在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不是劳动法的合法主体。因此,律师建议将广州XX报社及其主管部门广州市团委(也是开办单位)列为共同被诉人。 2003年8月,胡XX(外地户籍)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谭XX(本地户籍)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提起申诉。两仲裁委员会均以所诉单位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符合《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诉人与该单位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管辖范围为由,双双决定不予受理。 随后,两名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被告所在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对两案合并审查,至第一次开庭之前,广州XX报社进行了登记注册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进行答辩时称:两原告是与其合作单位广东XX出版社签订劳动合同,是受该社指派到答辩人处工作的员工,与本社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市团委没有进行答辩。法院初步审查广州XX报社提交的法人资格证明和广东XX出版社的劳动合同后,要求原告重新确认是否继续起诉广州市团委,并告知原告此案应先由有管辖权的广州市东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再到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两名当事人事先并没有告诉律师与广东XX出版社签订过劳动合同。面对这种程序上突然出现的变化,律师在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后认为,要想保障实体上的权益,只有两个思路可选择:一种是按照劳动合同争议分别向东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将之前的程序重新走一遍,这样必然会延长周期,有可能出现超时效的风险;一种是按照事实劳动关系继续告广州XX报社,撤回对广州市团委的起诉,同时增加广东XX出版社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一种思路可以大大节省时间,但存在主体不适格和仲裁前置而被驳回的风险。 在委托人授权下,2003年10月本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增加共同被告申请书,并补充阐述本案虽然存在劳动合同,但并没有实际履行;广州XX报社不仅事实上使用原告为其劳动,而且对原告发出《除名通知》,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点,应当给予认定;本案两原告是为两被告的网站提供工作,应当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处理:“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按该约定处理,无约定或无明确约定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即任一被告违法辞退原告的,原告都有权要求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我方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广东XX出版社为共同被告,继续对此案进行实体审理。 2003年11月,经过程序上的波折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双方主要围绕原告究竟与谁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网关上嵌入密码是否合理以及被告辞退原告是否要补偿等几个焦点进行争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3年1月被告广州XX报社与广东XX出版社签订《共同创建、经营娱乐网站协议书》,约定由广东XX出版社提供网站所需的技术人员,双方可以联合或单独招聘人员,试验合格后由广东XX出版社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关系。随后广州XX报社向社会公开招聘网站工作人员,两原告于2003年3月18日应聘入职,与广东XX出版社订立劳动合同,约定两原告任网络事业部软件工程师,月工资标准分别是5000元和4000元。因此,两原告虽然是广州XX报社招聘、除名,但不足以推翻原告与广东XX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原告与广东XX出版社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确认与广州XX报社的事实劳动关系不足,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主张适用劳动法第25条对原告作过失性辞退,但未能就《除名通知》上所言原告一意孤行、恶意违背领导指令、造成两被告重大损失等处理事实作相应举证,因此本院对被告广东XX出版社该主张不予认定。另被告主张适用的《无线网络事业部管理制度》,因被告未能提交已将该制度向劳动者公示的证据,故不能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综上,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过失性辞退不当,原告已无意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应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故原告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没有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判决如下: 一、 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解除,被告广东XX出版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二、 被告广东XX出版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两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各5000元、4000元; 三、 被告广东XX出版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两原告支付为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各5000元、4000元; 四、 被告广东XX出版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两原告2003年6月工资各5000元、4000元及25%补偿金各1250元、1000元; 五、 被告广州XX报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两原告办公用品保证金各600元、400元。 六、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简析]: 本案性质上是属于辞退争议。但它不同于一般辞退争议案件只要审查用人单位的辞退是否符合劳动法第25条、是否属于辞退不当就可以正确处理。其最大特色就是如何在程序上运用技巧,以减少案件处理的时间,降低官司败诉的风险。如果这个案件前期处理不当,首先势必面临着诉裁对象错误、超过时效等风险,最终会导致原告实体权益得不到保障。律师办理此案的心得是,打劳动官司单靠有理尚且不够,当事人还必须在程序上下功夫,像如何选择管辖机关、如何操作时效、如何确定主体等等,都十分重要,可能会影响最后的结果。因此,面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认为都应当作深入分析,把握住案件的突破点,才能够提高案件胜诉的机会。 br> 当然,实体上的应对也是案件胜负的关键,像这类辞退、除名、开除争议案件对劳动者来说相对有利,因为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大部分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除名原告的理由是原告擅自在网站数据库上嵌入密码,导致网站被迫延迟开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被告的证据并不充分,显然不能适用劳动法第25条作为法律依据,法院对此的处理是正确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适用其内部规定作为处理依据,依照该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对两原告进行除名处分的,但被告无法举证该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即程序上和内容上合法。还有一点,该规定在实际上也不具可操作性,跟一般行业惯例冲突。因此,法院最后也没有采纳被告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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