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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生跳槽转投对手门下有损职业道德? | |||||
作者:佚名 人气:29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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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原长城电脑总经理吴庆生悄无声息地空降至实达电脑,担任实达电脑科技公司总经理,此时距他离开长城电脑只有5天时间。吴此举开创了IT业,特别是PC界高层离职后随即在另一相同性质的公司任职的先河。
吴庆生此番“无缝跳槽”被一些业内人士所诟病,认为其缺乏职业道德,也有人认为吴此举应引起国内企业对竞业避止的足够重视。 转投对手门下是否有损职业道德? 离开了长城电脑的吴庆生立刻在实达电脑进入了工作状态,在记者与吴庆生联系采访的两天里,吴一直被“会海”所包围:4月7日下午开季度经营会,晚上,实达则为吴庆生举办了欢迎酒会。4月8日,依旧是开会。 在业界,实达电脑与长城电脑一直都是一对针锋相对的竞争对手,吴庆生以闪电速度别了老“东家”扭身投到其对手门下,使业界对吴庆生的职业道德产生疑问。 对此吴庆生很气愤,他十分激动地对记者说:“难道给一家公司打过工就应该一辈子卖给这家企业吗?职业经理人是卖艺不卖身。说我没职业道德是因为这些人心态有问题,看不得别人好,能马上继任是个人能力的问题,好比两个人离婚后,有的人选择终身不嫁,也有条件、能力好的人马上就会选择到更好的人出嫁。职业道德是指对前后商家秘密的保护,是敬业的程度,是做事的行为规范,而不是以是否马上跳槽作为评判标准。在长城电脑工作一年,我给自己留下的是经验和能力,长城电脑的架构、客户、管理风格我是带不走的,如果我能把大客户带走的话,那销售经理做什么去了?” 吴庆生的话代表了目前许多职业经理人的观点。但著名经济学家钟朋荣认为,职业经理人在工作过程中所积累的知识和技能,这部分人力资本是工作过程的副产品,应由公司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所有。 而吴庆生在长城电脑确实得到了全方位的锻造。吴以电脑分销起家,长城电脑是其实现从“个体户”向“职业经理人”转变的第一步。去年5月,吴庆生在长城电脑刚一上任时就对员工直言:“我来自地方上的一个小公司,长城电脑这么大的舞台,我没有经历过。”而在长城电脑的一年间,吴庆生的能力得到了全方位的锻炼。他在长城电脑进行了一系列变革:4月~5月进行重建渠道的改革,把原来全国6个总代理逐步撤掉,改为区域代理制。5月~6月进行产品变革,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对内部的产品进行梳理。7月进行决策体系变革。8月组织服务体系变革,把服务事业部和客户事业部合并,改掉了服务与销售脱节的问题。9月进行完善组织结构的“方舟行动”,使电脑事业部整体裁员40%,以图今后轻装上阵。可以说,是长城电脑总经理的职位给了吴庆生一个更好的事业发展平台。 而长城电脑总经理的职位,也让他增加了许多接触IT同行的机会。这样的机会,可能是在他做经销商时所不能遇到的。 竞业避止应引起企业足够重视 除了对吴职业道德的质疑之外,吴此次“无缝跳槽”也引发了业界对竞业避止的讨论。有人认为,现在在国内谈竞业避止的时机还不成熟,吴庆生的做法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意义。像离开小霸王集团自创步步高的段永平,原伊利集团副总裁而后又开创蒙牛集团的牛根生等都是先例。 而长城电脑方面对吴似乎也并无竞业避止的限制,吴庆生曾对记者说:“在长城集团,我只是部门经理,所做的一切都没有违背和长城的协议,该履行的责任也都履行了。”言外之意,吴庆生当初进长城电脑时,并没有签订类似的协议。
易中创业公司董事长宋新宇认为:“现在,国企对竞业避止最不敏感,国企中去竞争对手或外企的人最多,但没人关心这事。但民企的老总都很关心这个问题,不过,他们在观念上有问题,不知如何处理。” 不过,对企业和员工来说,都应该对竞业避止引起足够的重视。宋新宇表示:“吴庆生跳槽是否违背职业道理,外人无法判断。但能否处理好与原公司的关系对一个人的成长非常重要。不过,无论是经理人还是普通职员,从个人前途的角度考虑都应该重视竞业避止,不能因为跳到新公司而给原公司带来伤害,如果要想在行业和社会上有很好发展的话,就需要企业给你更大的责任和机会。但没有一个企业的董事会不关心你是如何对待原企业的,如果损害了原公司的利益,董事会成员会考虑:现在你用这样的方式对待原企业,如果有更好的机会,是否也会用这样的方式对待我,这是简单的思维逻辑。对企业而言,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是否存在矛盾。可能一个表面很有价值的人短期内会为公司带来好处,可以把客户、技术、业务模式等带过来,把一帮人马也带过来,但将来如果有更好的机会他还会跳走。外企对这个问题就很重视,他们在面试员工时经常会问“你为什么会离开原公司?”、“与原公司的关系如何?僵硬还是平和?”,从面试者的谈话中可以看出一个人的为人,一个人未来可能会做的事情,这对企业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有关竞业避止的立法,但在《公司法》和一些部门规章中已出现相关性内容,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对那些掌握公司核心竞争力、重要客户资源及重要技术的人员,宋新宇说:“企业应该在选人的时候就开始观察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如果对企业的发展只是短期有益的话,最好不用。从法律层次上讲,保护企业还应与这些人签订相应的合同,里面一定要有涉及竞业避止的内容,在外企的高层管理者都签有这样的合同,诸如´多长时间内不直接与原公司竞争,不挖走原公司的客户´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这样的规定,但至少这是一个约束。另外,一个新人到公司后,企业对他应该有一个逐步信任的过程,核心机密不应该告诉一个刚来的人,在大家相互认识、了解之后,再把核心秘密逐步告诉他。而现在国内企业的老总在用人时经常是: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在这种方针的指引下,往往是一股脑儿地把核心秘密都告诉新人。当然,一个公司还必须要有监督机制,信任与监督是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 竞业避止是指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在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事同原单位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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