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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权拿这笔年终奖 | |||||
作者:佚名 人气:236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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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朋友今年5月由于合同到期离开了公司,是公司提前10天通知不再续签合同的,他在该公司干了近5年。公司于今年7月发了上一年度(2003.4--2004.3)的绩效奖金,我认为这个奖金他应该有份拿。但他说他们公司有个规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无论什么原因离开的)。请问这个规定合法吗,同时他有权要求公司补发这笔年终奖吗?
答:关于您在来信中所提到的“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的公司规定是违反劳动法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有关奖金范围的规定:“(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可见,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者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给予劳动报酬。您的朋友在2003年4月到2004年3月期间正常在岗工作,依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当然有权享受作为对该段时间工作予以奖励的年终奖。所谓“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的规定于法有悖,其效力值得商榷。 对于此问题,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参考劳动法苑网曾经引起很大反响的一篇文章《年终奖是针对发放时在册的员工吗?》,可供您更好地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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