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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途径“筹股”激励员工 | |||||
作者:佚名 人气:263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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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证监会将允许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并且对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予以规范。 根据已经起草完毕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意见》),股票和股票期权将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 在股票来源方面,《规范意见》明确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种方式。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在激励对象方面,《规范意见》规定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此外,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证监会称,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证券市场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境内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是一项制度创新,因此,将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试点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对《规范意见》加以完善,以较为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另外,在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再考虑取消该限制。 据悉,目前国资管理部门也正在起草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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