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薪的确定 在企业经营者的年薪中,基薪是年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部分年薪制模式中,都有基薪部分,因此,它是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有必要单独拿出来探讨。 基薪的确定可参考以下公式: 基薪 =(本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 + 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系数 公式中的系数,可根据企业资产与经营规模等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限制在一定幅度内。如有的地方在试行年薪制时规定,大型企业经营者的基薪可在本地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确定;中型企业可在3倍内确定;小型企业可在2倍内确定。 二、几种典型的年薪制模式 模式一:基薪 + 风险收入。这种模式适用于经营风险比较大的大中型企业,它的效益收入是以风险收入的形式出现的。风险收入提取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分档次要以这样提取: 1.超过核定的实现利润基数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提取比例不超过6%;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1.5%;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1%; 4.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提取比例不超过0.5%。 在此基础上 ,企业每年从经营者风险收入中提取50%,作为风险基金存在企业,存在经营者专户。风险基金余额在经营者离职时,连同银行同期同档利率计算的利息归还给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关规定,企业资产如果没有保值增值,经营者不得提取风险收入。经营者如未能完成核定的实现利润基数的,要给予企业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提取风险收入比例的同样比例计算,并在风险基金中扣除。风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补偿数的,应在下年度的基薪中继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基薪余额,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营者在离任时仍未能补足时,由其用自有资金或工资收入抵补。
模式二:基薪 + 业绩提成。这种模式适用于风险不大,但效益增长较困难的大中型企业,它的效益收入是以业绩提成的形式出现的。 业绩提成可以按照这样的方法计算: 1.净资产增值率每增加1%,按基薪的15%提取业绩收入; 2.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按基薪的10%提取业绩收入; 3.社会贡献率每增加1%,按基薪的5%提取业绩收入。 亏损企业经营者的业绩收入主要是按照减亏增盈指标考核提取。如有的企业按减亏或增盈额的1-2%提取业绩收入。
模式三:基薪 + 股权或股票期权。这种模式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它的效益收入是通过给予经营者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票期权来体现。这种模式可分为四种情况: 1.奖励股。有的省市为企业经营者设置了两种形式的奖励股份,一种是将经营者年薪中的部分奖金折合成普通股份;另一种是凡任期内经济效益连续3年上升及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按企业净资产含量折合若干股份予以奖励。 2.允许购买股份和送配股。有的地方在大型企业改制时,允许经营者购买一定的股份,并逐年送配股份;也有的地方鼓励经营者持大股,高于一般职工3-5倍,其所持股份并享受一比一配送。 3.岗位股。有的地方在股份制改造时,为经营者设岗位股,享受一定股份的红利分配权。 4.股票期权。这种分配方式既可以使经营者承担一定的风险,同时,如果企业效益好,股票收益会大大超过其他分配方式。它对于经营者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不断创造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 目前,各地股份制企业正在探索这种模式的各种形式。
模式四 :目标1底薪 +目标2底薪。这种模式适用于国有宾馆、饭店、旅游公司、商贸公司和一般生产型企业的销售部门,它没有基薪部分,经营者收入由各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而定。如某集团公司聘任一位销售部门经理,其操作过程是: 1.经双方协商确定在没有基薪的情况下(每月应付一定数量的生活费),年薪为 28 万元; 2.被聘者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抵押金; 3.确定销售、利润两项目标底薪:如完成销售目标3200万元,则领取销售目标底新8万元;如完成利润目标400万元,则领取利润目标底新20万元。 4.年底收入兑现时企业将预付的生活费扣除,并将风险抵押金返还。 这种分配方式还应另外规定,如利润指标超出400万元,超出部分完税后,可给经营者一定比例提成,如利润指标未达到400万元,则应按一定比例扣减利润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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