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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裁员:该考虑的权益与补偿

作者:佚名     人气:15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在外资企业工作,如果某一天被列为企业裁员或减员的对象,我们被裁的员工有哪些受保护的权益和应获得的经济补偿呢?

  首先,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员工说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理由。例如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或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导致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这就是员工应有的知情权。

  其次,就是“经济权”。除了按政府的规定,根据员工在企业服务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收入计算)外,还有下列的费用是员工有权获得的:

  1.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企业没来得及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要用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来代替。

  2.员工没有使用或还没来得及使用的年假或其他政府规定的有关假期,应按工资的标准计算给员工。

  3.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在员工离职前结清。

  4.本月的工资应按天数结清。(计算方法为:月工资÷20.92÷8×本月出勤天数)

  5.年终奖或第13个月的工资(指裁员)应根据已工作的月份按比例结算。

  6.员工的储蓄计划中属于员工的部分应全部支付给员工。(假设存在的话)

  7.被裁员工医疗期满后若病还没有好,企业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员工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8.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被裁人员,企业应当按事先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一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约为员工年收入的50%)。

  9.在医疗期内的被裁员工,要等到员工痊愈后或在医疗期满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在“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被裁女员工,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被裁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等),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国家免征个人所得税。(上海市为:人民币58428元)

  第四、失业待遇被裁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理失业登记,并根据规定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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