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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中国的401K           ★★★ 【字体:
企业年金,中国的401K

作者:佚名     人气:159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根据美国破产总第十一章规定,向纽约破产诠院申请破产保护,创下美国历史上最大宗的公司破产案记录。安然大厦轰然倒塌,砸到许多人,非死即伤。伤的是大投资者,如花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各自损失5亿美元,还有亏损千万元以上的财阀们将近10家。受伤的还有美国政府、国会中的一些政客们,包括总统布什和副总统切尼,因为与安然公司关系密切,受到司法部门的调查和舆论的追杀,对他们来说也算点小麻烦。死了的是公司前副总裁克利福德·巴克斯特,安然事件败露后,他在自己的轿车里头部饮弹,自杀身亡。真正遭到致命一击的是安然公司的雇员,不仅工作丢了,而且养老金也随着公司的倒闭化成乌有。一些雇员在法庭作证时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失声痛哭,他们在经济和精神上遭到了重大损失,昨天还是百万富翁,明天不知道靠什么生活。

安然倒闭案的巨大影响,迫使人们开始反思美国的401K计划。一时间,这个美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从各国纷纷效仿的榜样,变成了人人质疑的标靶。反观中国,“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制度正在大力推行。怎样实施这个被称作中国401K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怎样避免国内企业不重蹈“安然”的覆辙?怎样把各种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能够真正起到保证劳动者年老以后生活质量的作用?这些已经成为"年金制"必须面对的问题。

何来“年金制”
讨论企业年金问题,就不能不谈谈美国401K计划,它曾被视为最成功的年金计划,甚至成为世界各国“年金计划”的代名词,以至于在一些文章中出现了日本40lk、香港401K之说。

401K本意是指美国1978年的《国内税收法案》新增的401(K)项条款,主要内容是承认劳动者对工资的自由选择权,即劳动者的工资是一次性领取现金还是把一部分积累起来作为退休后的年金收入到退休时再领取,有自由选择的权利。40lk条款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条款,具体到每个公司的401K计划则是由公司的经营者和劳动组合(工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安然和沃而玛公司的401K计划就有差别。差别存在于具体做法中,在制度设计理念上还是相同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雇员设立专门退休年金账户,也就是40lk账户,这个账户设立在企业,由企业管理,但资金独立于企业财产之外。

·二,账户基金来源于雇员和企业的共同出资。雇员将部分工资存入账户,企业根据雇员的存人比例,提供相对应的资金。

·三,账户基金可以运营投资。企业提供多种投资计划,按风险大小一般包括投资股票、债券和定期储蓄等。雇员享有对这些方式的投资选择权。企业根据雇员所选定的投资方式,将资金委托资产运营机构运作。

·四,账户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府为了鼓励增加劳动者养老金的供款,通常对401K账户基金提供税收优惠。企业和雇员存入401K账户的资金从税前收入中扣除,不必交纳所得税,账户基金投资收益也不缴税。概言之,40lk账户基金不缴税,等雇员达到法定领取(退休)年龄,开始从账户中取款时缴税。

·五,账户可以转移。雇员转换工作,账户可以从原企业转移至新企业。如果新企业没有401K计划,可以将账户基金转至政府建立的个人退休账户。

·六,账户基金的支取。正常情况下领取401K账户基金的条件是达到陆定退休年龄、死亡、高度残疾。在美国法定退休年龄为595岁,达到这个年龄无论是否继续工作均可支取账户基金。未达到退休年龄也可以支取账户基金,但有一定惩罚措施,所提取款项视为一般收入所得,按20%的税率预交所得税,同时加收10%的惩罚税。如果参加者死亡,账户的资金属于其指定或法定的继承人。参加者高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达到退休年龄,可以正常支取账户基金。另外在公司倒闭或年金制度废除的非正常情况下,可以支取基金。40lk基金也可以支付一次性困难补助金,l由于这一条款被频繁利用,最近法律对支取一次性困难补助金作出限定条件:

40lk条款所确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在安然破产后来看,依然是世界先进水平的。由于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投资组合得当等多方面因素,一些参加401K计划的员工获得了非常好的收益,象沃而玛超市的收银员或宝洁公司婴儿纸尿布生产线上的作业工人,这些美国社会最为普通的工人,他们靠工资吃饭维持生计,却因为用养老账户的钱购买了本公司的股票,实现了他们退休后成为百万富翁的梦想。这种情况在美国的一些诸如可口可乐、麦当劳、微软等大公司中比比皆是,安然公司也不例外。

“竿金制”呼唤立法
其实,中国在企业补充保险的建立上从来就没有放慢过脚步,“企业年金”也并非新鲜出台的制度。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就明确提出提倡和鼓励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何为企业年金?就是为了保证劳动者退休后仍然能有稳定和足够的收入来源,保证生活质量不会过分下降,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多支柱的社会保险体系,第一支柱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第二支柱就是企业年金。

概括的说,企业年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企业内部的一种福利计划。但是,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相比,企业年金在中国的推行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怯规,多年来一直由各地积极探索,并在部分城市出台了一些地方性办法。

时间已经走到了2003年底,在“企业年金”悄然推广了12个年头,又过了一次本命年的时候,我们看到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多“初级”问题:发展规模偏小、不规范,对参与者来说风险极大。已经建立年金的企业集中在上海、深圳、大连等沿海城市和铁道、电力、石化等行业。有的企业名义上建立了年金,但不给雇员设立个人帐户,年金基金没有单独管理,支付方面随意性极大,员工权利难以保障。基金投资运作也不规范,基金收益率极低,对投资风险几乎没有防范措施。究其根源我们发现,国家没有就企业年金出台统一的法律规范,是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

“年金制”发展四大趋势
安然破产使得其员工的养老钱赔了个精光,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401K计划也受到一定冲击,人们开始对这一制度进行反思。布什总统也就安然破产案提出一项退休金制度改革计划二,其目的是更好的保护公司员工利益,扩大员工处理自己退休金账户的自主权。但401K计划是否需要修改、怎么修改还在激烈争论之中。

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任务很紧迫,在制度设计时会不可避免地借鉴美国的401K计划,安然公司破产案给我们及时地泼了一盆凉水,也让我们发现了中国

金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中国的国情,中国年金制的发展呈现四大趋势:

·1.年金参加者要享有自主权。中国要建立的企业年金属于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的风险由参加者承担,那么参加者就应享有自主权。目前在一些试点地区,年金的投资渠道过于保守,只能投资于国债和存款,这些做法与现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备,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这种历史条件是相符合的。但长远看应该由参加者自己选择是否进行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还是进行稳健保守的投资,不应该从总律上剥夺参加者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权利。

·2.企业不能限制员王的投资行为,尤其是抛售股票。相对于企业,员工是被管理者:相对于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员工在投资时只能被称为散户,因此员工永远属于弱势群体。员工很难坐下来与企业平等谈判,在事实上也无法行使表决权左右所投资公司的决策。如果员工“用脚投票的权利”再受到限制,那么在证券市场或本企业面临激烈动荡时,员工则无异于待杀的羔羊。因此我国未来的年金法律应做出强行行规定,禁止限制员工的投资行为。明确员工名下账户基金属个人所有,个人享有完全所有权。为了企业的利益,公司可以对一些特殊员工(如高层管理人员、掌握商业机密的员工等)实行特殊的年金政策,但只要资金进人年金账户,就不应再受到公司的控制。'

·3.中介介入年金账户管理。美国401K账户,由企业管理,我国未来的年金账户应交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账户以员工名义或按照员工社会保障号码设立,企业有按照与雇员的劳动合同或与工会的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年金账户存入相应资金的义务,而不必对年金帐户进行管理。这样好处在于减小企业管理成本,有效防止企业挪用基金、防止企业限制员工投资管理权。基金完全依照参加者指令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投资,这样还可以增强员工承担风险的意识b

·4.建立年金者享受税收优惠。年金与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是一种自愿设立的保险计划,虽然设立年金可以塑造企业文化和增强企业向心力,但法律为企业年金提供的税收优惠还是企业和个人积极参加的主要内在动力。参加企业年金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合理避税的手段。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年金可以在税前列支,但只限于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个人缴费和在工资总额4%之外的企业缴费,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首先这种税收优惠幅度偏低,难以给企业和个人积极参加年金足够的吸引力;其次在一些地区还不能实现。为了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中国可以借鉴美国401K延缓纳税的措施,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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